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粤0784执235号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止了其涂料制造项目生产,并已将其应承担的执行费汇至法院案款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并限其在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停止生产予以检查,现期限已届满没有收到申请人提出异议,故(2017)粤0784执235号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