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84执15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货款323911.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以(2019)粤0784执1507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车辆号牌为粤Y×××××,本院已于2019年8月23日查封,但未能扣押到案,故无法处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其后,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通过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但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784执15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