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

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784执恢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上南东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648167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货款323911.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永顺化工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以(2019)粤0784执1507号首次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车辆为粤Y4××**号牌小型轿车,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已作查封,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委托西充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784执恢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文书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