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923民初35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商都县。
被告:内蒙古商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都县辉腾锡勒绿色经济开发区商都县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内蒙古商维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任内蒙古商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任内蒙古商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土建工程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金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瑞宁名苑A区。
法定代表人:***,任内蒙古金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3:***,男,蒙古族,1974年2月1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小区××楼××单元××楼西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商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内
蒙古金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