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222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深圳中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日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14944.77元的义务及向法院缴纳相应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2220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