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易亨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易亨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1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1785-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殿村中埔社中埔厂房C栋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厦门市易亨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一号第19道货场对面厂房一楼A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易亨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6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6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樊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