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2026号
原告: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瑞林路1672号4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9539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荣,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恒绿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