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1民初1980号
原告:福建丰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700MA3228YB3K,住所福建省顺昌县解放弄13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锦,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四川星之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7MA68GLQF8D,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14层14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福建丰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之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丰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丰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星之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丰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79.5元,由福建丰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