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墨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17820号
原告深圳市和美特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光晟工业园K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333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新墨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岩路157号2号楼5层517-521分割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6730247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泰宁县。
原告深圳市和美特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墨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和美特标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和美特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由原告深圳市和美特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