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源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3民初18012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法定代表人:***。被告:广东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天安数码城****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