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3民初10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33号东附楼8楼8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8069268T。
法定代表人:钟天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艾吉克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燕路8号阳山科技工业园25号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8697147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富环保公司)与被告苏州艾吉克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吉克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2018年4月20日,被告艾吉克膜公司对原告星富环保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9月18日,星富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日,艾吉克膜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星富环保公司所提的撤回本诉申请,艾吉克膜公司所提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苏州艾吉克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艾吉克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