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艾吉克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3财保50号
申请人: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东附楼8楼8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8069268T。
法定代表人:钟天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艾吉克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燕路8号阳山科技工业园25号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86971472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艾某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4408.5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苏州艾某膜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苏州艾吉克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4408.54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3842元,由厦门星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