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6民初12339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美玉,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凤英,绵阳市农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蔓,女,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允文,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中路256号1栋5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八局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美玉、被告中铁八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蔓、第三人昊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中铁八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通过朋友的介绍,到中铁八局公司工作,工作主要是杂工。2018年8月5日晚上大约23:30分,***在中铁八局公司承建的成都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工程土建7标段成都西站项目工地上拾捡钢筋时,被钢筋穿通刺伤,2018年8月6日凌晨03:41分,***被工地上的工作人员送到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1、钢筋穿通伤;2、阴道贯通伤;3、膀胱贯通伤;4、肛周挫伤。2018年8月21日转入四川省第二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现已经于2018年9月30日出院。***在中铁八局公司处工作,中铁八局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但***于2017年3月入职,已经与中铁八局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被告中铁八局公司辩称,1、中铁八局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未与中铁八局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非中铁八局公司临聘人员,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女,1965年生,年龄53岁,已超过我国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符合中铁八局公司招聘人员条件。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而上述凭证根本就不存在于***和中铁八局之间,中铁八局从未以任何形式向***支付过劳动报酬。因此,***与中铁八局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义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更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2、***系中铁八局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昊辉公司临聘人员。***劳动关系确认及工伤事项应由昊辉公司处理。昊辉公司2017年2月12日与中铁八局公司下属单位成都地铁9号线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第十五条之约定,昊辉公司对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及损失,并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事项,均与中铁八局无关。2018年8月5日夜23:00左右,***在我公司成都地铁9号线项目部工地上进行第二段顶板上方清理杂物期间,因翻越110kv电缆线保护涵侧墙钢筋时,不慎失稳,小直径钢筋插入人体会阴附近位置,被钢筋穿通刺伤。现场管理人员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及时将伤者送往四川省人民医院救治。已于2018年9月30日出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药物等费用已全部由昊辉公司支付承担。此后,***受伤善后事宜均由昊辉公司协商处理。由此可以证明,***非中铁八局公司员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工伤等系列争议,与中铁八局公司无关,中铁八局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昊辉公司述称,1、***与昊辉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首先***现年53岁,不具有《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次***系中铁八局公司要求由昊辉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内容为临时工,工作时间一天,所以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昊辉公司将所涉劳务承包给案外人朱崇林,由案外人朱崇林雇佣***从事该临时工作,昊辉公司认为***与朱崇林存在雇佣关系。
经审理查明,***于1965年6月14日出生。2017年2月12日,中铁八局公司与昊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铁八局公司将成都地铁9号线一期7标工程武青北路站临建工程钢筋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筑等劳务工作内容和为完成上述工作任务所需采取的其他一切措施分包给昊辉公司。”2018年8月6日,***因直肠前壁穿通伤等至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8月21日出院。2018年9月20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18年9月27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申请,***遂凭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住院病案首页、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请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作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因***于2015年6月14日达到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无法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故***不可能从2017年3月开始与中铁八局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要求确认与中铁八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