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3189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成都市武侯区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彭 怡

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

人民陪审员  刘发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