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3189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成都市武侯区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昊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彭 怡
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
人民陪审员 刘发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