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财保421号
申请人:**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蓝海国际汽配城14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104911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726293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申请人:***,女,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静乐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岢岚县。
被申请人:***,女,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9月22日生,黎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申请人**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