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3498号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原平,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万海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233米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万海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太原万海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3万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已减半),由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崔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