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腾飞亚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6月9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街众邦新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本院在执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