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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众邦新城。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住榆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