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众邦新城。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住榆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晋中丹景砂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