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1127民初205号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社科乡***西街4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8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娄烦县人,现住山西省岚县。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装载机首付款、到期本金、未到期本金及违约金共计347810元(其中,首付款99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到期本金101250元;未到期本金141750元;违约金按年息9.8%计算,按日分段计算为5810元,违约金从2021年1月1日继续计算至清偿日);2.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A、附件B、附件C。合同约定: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以330000元价格从原告处购买型号为SEM652D装载机一台,首付款99000元,买方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其余款项分12个月付清,分期付款利息12000元,每月还款20250元,还款日为每月最后一日(合同附件A)。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支付合同项下应付款项,买***延付款,应按年息9.8%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等内容。被告***作为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交付装载机,但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一直分文未付,被告***未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只去现场签字和**,其他均是由被告***办理。签合同时,被告称没有款,但原告称签字就可以,后来就将被告诉至法院。本金愿意承担,但利息不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让被告***试用铲车,后发现质量不好,被告***与原告商量将装载机折价后给付剩余本金,但一直未协商好。被告***未给原告款项。对《买卖合同》无异议。被告***是先用铲车,后补签合同。装载机折价后支付剩余本金,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本金愿意承担,但利息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买方为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人为被告***,合同主要内容为:买方向原告购买型号为SEM652D装载机一台,单价330000元,首付款99000元。买方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首付款,分期付款共分12期,分期利息12000元,每期付款金额为20250元,买方最迟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买***延付款,应按年息百分之九点八(9.8%)按日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卖方支付的一切款项。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装载机后未支付款项。被告***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以及《买卖合同》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负支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原告要求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二被告辩称的不承担利息的意见,因仅有**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和分期付款利息共计342000元,以及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7元,减半收取3258.5元,由被告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