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7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岚县社科乡***西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山西省娄烦县人,现住山西省岚县。
本院在执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2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和分期付款利息共计342000元,以及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258.5元,申请执行费503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岚县耀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28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牛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