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202民初624号
原告:铜川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石灰石矿(黄堡镇李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55224002T。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诺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5227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xx(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江苏xx(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川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4)陕0202民初624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便于诉讼,查明案件事实,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两案合并审理,本案并入(2024)陕0202民初624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陕0202民初62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