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6422号 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JillianCaseHarri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 法定代表人:江卫中,董事长。 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也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项璐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