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140号
申请人:江苏新合力传热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2YHN9G,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6号。
法定代表人:是旺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52272R,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RossBenjaminShuster),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新合力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80万元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江苏新合力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合力传热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新合力传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