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函艺雅商贸有限公司、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92民初672号
原告:重庆函艺雅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4G0H8B),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支街7号1幢1-11。
法定代表人:刘承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武,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52272R),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诺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罗斯·本杰明·舒斯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虹,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诵科,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函艺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函艺雅公司)与被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顿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函艺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武、王可、被告豪顿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诵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函艺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豪顿华公司支付函艺雅公司代理费(即居间报酬)2,672,328.28元;2.以2,672,328.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支付利息;3.豪顿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函艺雅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豪顿华公司支付函艺雅公司代理费(即居间报酬)1,529,582.5元;2.以1,529,58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支付利息;3.豪顿华公司承担证人出庭费用2,201元。其后,函艺雅公司撤回第3项要求证人出庭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函艺雅公司为豪顿华公司的空预器提供推广、销售等服务(简称“华磊电厂项目”),若最终促成豪顿华公司签订该项目供货合同,则豪顿华公司应向函艺雅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扣除增值税后的3%的代理费。2017年12月11日,函艺雅公司、豪顿华公司签订《单独项目协议》,协议约定:函艺雅公司为豪顿华公司的动叶可调轴流风机提供推广、销售等服务(简称“泸州引风机EPC项目”),若最终促成豪顿华公司与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则豪顿华公司应向函艺雅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扣除增值税后的3%的代理费。2014年11月11日,豪顿华公司与重庆维格斯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单独项目协议》,协议约定:维格斯公司为豪顿华公司的空预器提供推广、销售等服务(简称“惠民二期项目”),若最终促成豪顿华公司签订该项目供货合同,则豪顿华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5%支付代理费。维格斯公司将与豪顿华公司签订所有代理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包含“惠民二期项目”)转让给函艺雅公司,故豪顿华公司应将上述项目的代理费支付给函艺雅公司。2020年5月7日,函艺雅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将上述合同转让情况告知豪顿华公司。2020年7月22日,函艺雅公司又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豪顿华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豪顿华公司尽快支付上述项目的代理费。2021年6月15日,豪顿华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确认函艺雅公司完成“华磊电厂项目”、“泸州引风机EPC项目”、“惠民二期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豪顿华公司应当支付函艺雅公司代理费合计1,554,636.28元。综上,函艺雅公司认为案涉《单独项目协议书》属于居间合同,函艺雅公司已履行了该居间合同的合同义务,豪顿华公司应当依约向函艺雅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即代理费);另函艺雅公司依法概括承继了维格斯公司与豪顿华公司的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豪顿华公司亦应向函艺雅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即代理费)。
豪顿华公司辩称,一、本案的案由定性错误,本案并不是居间合同,而是委托合同;二、函艺雅公司在签订合同以后,从未履行过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因此豪顿华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任何报酬。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函艺雅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承康,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演出策划等。豪顿华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为风机、空气预热器、烟气再热器、鼓风机、压缩机、制冷设备和泵及其配套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两公司间曾签订多份单独项目协议,函艺雅公司为豪顿华公司多个项目提供代理服务,本案发生争议的为三个项目。
2016年9月9日,函艺雅公司与豪顿华公司签订《单独项目协议-华磊电厂》一份,约定豪顿华公司任命函艺雅公司担任非独占代理人,代表豪顿华公司向位于广西平果县的华磊电厂按计划供应附表一所列产品。协议第2条约定:只要(1)在本任命有效期内签订了有效合同;(2)该有效合同是函艺雅公司提供实质性协助的结果,豪顿华公司将按附表一规定比例、根据所售项目相关产品的净售价向函艺雅公司支付佣金。协议第3条约定,函艺雅公司作为豪顿华公司代理人应当始终勤勉地在项目中为豪顿华公司提供服务(包括提供实施、售后帮助以及豪顿华公司合理要求的其他服务),同时尽最大努力从客户赢得产品订单并且通过促进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而提高豪顿华公司的商业利益。第6条约定,函艺雅公司应当定期全面向豪顿华公司提供商业趋势信息、竞争对手动态、影响产品在区域内销售的各方面信息以及项目要求的变化,而且应当及时提供此类信息以及认为有益于商业利益的信息。此外,函艺雅公司还应当保存完整和最新记录,以便明确显示与项目相关的所有交易、询价、财产交易和会议记录,而且还应当允许豪顿华公司授权代表查看相关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复印。第7条约定,在与本任命相关的所有活动与交易中,函艺雅公司均应当明确透露函艺雅公司担任豪顿华公司代理人,并且在涉及项目所使用或发出的所有文件中均应当以此描述身份。附表一产品与佣金中约定,产品名称为空预器,佣金按照合同总金额扣除增值税后的3%计算,支付方式为委托人收到该项目预付款后,支付佣金的50%;委托人收到该项目90%的合同款后,支付佣金的50%。
2016年10月36日,豪顿华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配套件采购合同一份,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向豪顿华公司采购空预器三套,用于华磊1、2、3号炉,合同总价款为34,327,500元。
2017年12月11日,函艺雅公司与豪顿华公司签订《单独项目协议-泸州引风机EPC项目》一份,约定豪顿华公司任命函艺雅公司担任非独占代理人,代表豪顿华公司向位于四川的泸州电厂按计划供应附表一所列产品。合同第2条约定:只要(1)在本任命有效期内签订了有效合同;(2)该有效合同是函艺雅公司提供实质性协助的结果,豪顿华公司将按附表一规定的比例、根据所销售产品净售价向函艺雅公司支付佣金。协议其他内容与上述华磊电厂项目协议一致。附表一产品与佣金细节中约定,产品名称为动叶可调轴流风机,佣金按照合同总金额扣除增值税后的3%计算,支付方式为委托人收到该项目预付款后,支付佣金的50%;委托人收到该项目90%的合同款后,支付佣金的50%。
2018年3月22日,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豪顿华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对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x600MW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之风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总价款为3896万元。
2014年11月11日,重庆维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豪顿华公司签订《单独项目协议-惠民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4X1190t/h电厂》一份,约定豪顿华公司任命重庆维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为非独占代理人,代表豪顿华公司向位于山东惠民县的惠民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4X1190t/h电厂按计划供应附表一所列产品。合同第2条约定:只要(1)在本任命有效期内签订了有效合同;(2)该有效合同是函艺雅公司提供实质性协助的结果,豪顿华公司将按附表一规定的比例、根据所销售产品净售价向函艺雅公司支付佣金。附表一产品与佣金细节中约定,产品名称为动叶可调轴流风机,佣金按照合同总金额扣除增值税后的1.5%计算,支付方式为委托人收到该项目预付款后,支付佣金的50%;委托人收到该项目90%的合同款后,支付佣金的50%。
2014年11月10日,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豪顿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惠民汇宏项目向豪顿华公司购买8套回转式空预器,合同总价款为56,480,000元。
2016年4月22日,重庆维格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函艺雅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协议,双方协议重庆维格斯商贸有限公司将与豪顿华公司签订的所有代理协议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函艺雅公司,函艺雅公司也即成为协议代理费的收款方,并将代重庆维格斯商贸有限公司执行代理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关于上述单独项目协议的签订。因为豪顿华公司人力资源有限,需要其他公司协助进行项目的代理服务,签订流程为销售经理提出,由公司法务进行审批,最终由豪顿华公司同意后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案涉三份单独项目协议,豪顿华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函艺雅公司未履行三份协议。
关于上述华磊电厂项目、泸州项目、惠民二期项目的收款情况。豪顿华公司主张关于华磊电厂项目、惠民二期项目的合同款项,客户均已支付完毕,关于泸州项目的合同款项,客户已支付34,202,960.67元,剩余4,023,428.8元未支付。
关于华磊电厂、泸州、惠民项目的佣金支付情况。双方均认可豪顿华公司已支付函艺雅公司华磊电厂项目佣金440,095.5元,剩余440,095.5元未支付;已支付惠民二期项目佣金633,591元,剩余90,513元未支付;未支付泸州项目的佣金,函艺雅公司应得佣金数额为998,974元。
2020年7月,函艺雅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豪顿华公司催要代理费。2021年6月,豪顿华公司员工马明向函艺雅公司回复邮件,以附件列表的形式列明函艺雅公司的代理费,并请函艺雅公司参考审核,在总额达成一致后,协商确定支付金额的问题。2021年9月,豪顿华公司员工马明再次向函艺雅发送邮件,内容为代理费事宜,豪顿华公司已同意下一步事宜,因此目前需要做的是:1.签订终止协议;2.函艺雅公司开具发票;3.豪顿华公司付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三份单独项目协议的性质为居间合同还是委托合同;2.函艺雅公司是否完成单独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豪顿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争议事实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均属于劳务合同,但在居间合同之中,居间人的行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而在委托合同之中受托人的义务不仅限于此,并且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本案中,根据案涉三份单独项目协议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函艺雅公司作为代理人义务不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并且需要明确地向客户透露其作为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因此,本案合同性质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案涉三份单独项目协议中对豪顿华公司支付佣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具体为:1.在任命有效期内签订了有效合同;2.该有效合同是函艺雅公司提供实质性协助的结果。本案中,在函艺雅公司与豪顿华公司签订单独项目协议后,豪顿华公司均已与客户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买卖合同得到了有效履行,因此协议约定的第1项付款条件已成就。
关于函艺雅公司对合同的订立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协助。豪顿华公司内部已经审查过需要函艺雅公司提供代理服务,方才签订案涉单独项目协议,豪顿华公司亦能说明协助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现在豪顿华公司并无证据否定函艺雅公司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协助,而系豪顿华公司自己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且在函艺雅公司催告豪顿华公司支付佣金时,豪顿华公司也并未对函艺雅公司是否提供实质性协助提出异议,仅是对应付报酬数额提出异议,综合豪顿华公司在华磊电厂项目、惠民二期项目已支付部分佣金的事实,应当认定豪顿华公司支付佣金的第2项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豪顿华公司应向函艺雅公司支付佣金1,529,582.5元(华磊项目440,095.5元、惠民项目90,513元、泸州项目998,974元)。因豪顿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佣金报酬,给函艺雅公司造成损失,故函艺雅公司请求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函艺雅商贸有限公司佣金报酬1,529,582.5元及利息(以1,529,58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3元,由被告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 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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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积极自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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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