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

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申1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庆井下公司)、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立公司)、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7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向长庆井下公司交纳了1万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即使已经退给申请人,也应该补偿利息损失。2、***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及连续签订过两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被申请人拒绝与***签订劳动合同,严重影响到其就业和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应依法赔偿***的经济损失。3、原审判决对***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认定错误。双方均认可一年有60天的冬休日外再无其他休息日,***主张的2013年度的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请求未超出时效。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长庆井下公司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1万元,并从收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的利息标准赔偿利息损失。 长庆井下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万元风险抵押***井下公司已在***提起仲裁程序前向其予以返还,***主***井下公司再次返还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长立电气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再未向用人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也不存在延续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具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原审判决认定***加班费的主张超过时效正确,其主***前两年的加班费,其应承担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长立油气公司发表意见称:长立油气公司与***的劳动关系期限已届满,其余同长庆井下公司意见。 长兴人力资源公司发表意见称:长兴公司和***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已领取了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其余同意长庆井下公司意见。 恒立能源公司同意长庆井下公司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庆井下公司曾向***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1万元,已通过银行转账向***予以返还,并注明退款。***在庭审中表明已收到该款,但其认为该款系长庆井下公司发放的年终奖,并不是风险抵押金,但其无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要求支付抵押金利息无法律依据,***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与长立电气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期满终止,***之后再未向用人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一审期间,***主张与长立电气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而再审请求与长庆井下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按双倍工资的标准发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其再审申请请求超出一审请求范围,且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请求由被申请人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而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一节,该请求超出一审诉请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从2011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之间因违法的工时制而造成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2758.62元的请求,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长庆井下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91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950元并无不当,***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再审的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