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申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未央区兴隆园小区长庆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高新区*****号旺座现代城**座**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高新区*****号旺座现代城**座**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住所地:陕**省**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尚品国际第**幢第******层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庆井下公司)、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立油气公司)、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兴人力资源公司)、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立能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查明,***向长庆井下公司交纳了1万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即使2015年3月16日银行转账支付的是抵押金,但近10年产生的利息也应按照同期银行利息予以支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多次以口头及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且***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及连续签订过两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被申请人拒绝与***签订劳动合同,严重影响到其就业和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应依法赔偿***的经济损失。 3.原审判决对***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认定错误。在仲裁和一审中,双方均认可一年有60天的冬休日外再无其他休息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因此,***主张的2013年度的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请求未超出时效。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第三项,改判为:1.判令被申请人长庆井下退还安全风险押金1万元,并从收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的利息标准赔偿利息损失。2.判令被申请人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工作岗位及生产任务,按原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判令被申请人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双倍工资标准发放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暂以11个月计算,11*2*7000(月工资标准),共计154000元。4.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向***提供生产条件而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至实际支付工资为止,暂按6个月计算,为42000元。5.判令被申请人从2011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因违法工时制造成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43周*2天*4年*2倍,节假日7天*4年*3倍,年休假5天*2年*3倍,共计630*7000(月工资)/21.75天为202758.6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全部受理费。 长庆井下公司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事实与理由:1万元风险抵押***井下公司已在***提起仲裁程序前向其予以返还,***主***井下公司再次返还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长立电气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8日期满终止,***再未向用人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也不存在延续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具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其第二项请求不能成立,因此,其第三项请求也无依据。***第四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4月23日之前加班费的主张超过时效正确。***主***前两年的加班费,其应承担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原审判决对***主张2011年至2013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法律适用正确。生效判决的内容,长庆井下公司已实际履行。综上,***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长立油气公司发表意见称:长立油气公司与***的劳动关系期限已届满。其余同长庆井下公司意见。 长兴人力资源公司发表意见称:长兴公司和***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于2014年***已领取了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其余同意长庆井下公司意见。 恒立能源公司同意长庆井下公司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庆井下公司曾向***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1万元,已通过银行转账向***予以返还,并注明退款。***在庭审中表明已收到该款,但其认为该款系长庆井下公司发放的2014-2015年的年终奖,并不是风险抵押金,但其无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要求支付抵押金利息无法律依据,***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与长立电气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2月28日期满而终止,***之后再未向用人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一审期间,***主张与长立电气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而再审请求与长庆井下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由长庆井下公司支付其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双倍工资的标准发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154000元,其再审申请请求超出一审请求范围,且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请求由被申请人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而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42000元一节,该请求超出一审诉请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从2011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之间因违法的工时制而造成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2758.62元的请求,因其并未提供新的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加班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长庆井下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73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603元并无不当,***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杰 代理审判员  石 雷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