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定边县种羊场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民终3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系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气厂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边县种羊场,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镇仓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定边县种羊场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扬
代理审判员 任捻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