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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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民终3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系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气厂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边县种羊场,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定边县种羊场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扬 代理审判员  任捻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