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与被告延安四方利通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1675号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兴隆园小区长庆大厦12-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42622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四方利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文化艺术中心F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671181499。 法定代表人马青,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与被告延安四方利通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486.5元,其余13486.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