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8601民初318号
原告:重庆德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11号**市场A310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520288299。
法定代表人:苏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江石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3919760U。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兴隆园小区长庆大厦12-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42622W。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德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2018年9月3日原告重庆德腾运输有限公司以起诉时未与被告充分沟通为由自愿将诉请运费的标的额由1964696.01元调整为211801.56元,本院予以准许。2018年9月4日原告重庆德腾运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9元,由原告重庆德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