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1民初378号
原告:***,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兴隆园小区长庆大厦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4元,减半收取计4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