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102号
原告:宁夏中科康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再生资源经济循环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标普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中科康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标普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中科康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中科康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 天 鲁
二0二一 年 八 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车 楠
打印:李 玎 校对:李 玎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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