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凌龙智能(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10751号 原告: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嶂背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4023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凌龙智能(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联弓路7号整套-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5XF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龙智能(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