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4367号
原告: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3.49元,由原告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