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1782号之一
原告:江苏汇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镇南华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06620134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嶂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4023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汇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汇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4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