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8民初1447号
申请人:广东睿住优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高明大道东908号首层之三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MA523RL4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单元;第五楼自编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嶂背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4023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睿住优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35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35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