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民特419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凌某。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赣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凌某,女,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以下简称某)、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股份公司)、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赣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某公司)、凌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佛山某公司称:1.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佛仲字第0627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佛山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佛山某公司与某于2022年9月2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条款仅写明提交仲裁,但未明确选定仲裁委,佛山某公司没有请求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佛山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份抵押合同,裁决某对佛山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1所登记的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该份裁决书第(二)(三)裁项所确定之债务余额、财产保全费及仲裁受理费在最高额担保额60750万元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佛山仲裁委员会对没有约定管辖条款的抵押合同,错误认定为有管辖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之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二、佛山仲裁委员会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经佛山某公司调取案卷材料证实:佛山仲裁委员会向佛山某公司寄送的《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均因“收件地址不详/有误”被退回(详见邮寄回单)。佛山某公司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始终未变更,佛山仲裁委员会未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如公告、现场送达)补正,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佛山仲裁委员会仅以单一邮寄方式送达且未核实地址有效性,导致佛山某公司完全无法知悉仲裁进程。综上,该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佛山某公司合法权益及仲裁程序的严肃性,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
某辩称,佛山某公司申请撤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基本事实。(一)签约情况:2022年9月22日,某与佛山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佛山某公司向某借款4.5亿元用于“某产业园项目建设”。2022年9月22日,某与佛山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0477号《抵押合同》)约定:佛山某公司以其名下“佛山市顺德区以北地块之五”为案涉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后双方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某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因上述抵押地块上已建成某产业园的地上建筑物,故于2024年7月5日,某与佛山某公司重新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9948号《抵押合同》)约定:佛山某公司以其名下佛山市顺德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为案涉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上述《借款合同》。同日,双方办妥上述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某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二)仲裁情况。佛山某公司严重违约,某于2025年3月7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5年4月29日,开庭审理。2025年5月19日,某签收案涉仲裁裁决书,裁决生效,佛山仲裁委员会于5月28日向各方当事人完成送达。2025年6月4日,某收到《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二、仲裁约定合法有效。(一)案涉《借款合同》第6.9.1条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佛山市,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二)某申请仲裁系依据《借款合同》、后签订的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某提交047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仅系为完整陈述案涉抵押地块建成地上建筑物后办理了新的房地不动产抵押登记,已覆盖第一次办理的案涉地块抵押。《借款合同》、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已明确约定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合法有效。为此,案涉主合同、抵押合同均有明确的仲裁管辖约定,佛山某公司主张仲裁管辖无效缺乏事实依据。三、送达程序合法。根据《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的,以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邮寄至该地址,即为送达。”而《借款合同》第6.9.1条已明确约定按照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一,佛山某公司在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2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某申请仲裁时已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第二,经核实,佛山仲裁委员会已多次向佛山某公司合同约定送达地址邮寄仲裁材料。2025年3月21日仲裁材料被退回,2025年3月25日、2025年4月1日仲裁材料均由佛山某公司送达地址处的物业代收。佛山某公司主张不知悉仲裁属虚假陈述。综上,佛山仲裁委员会已向佛山某公司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仲裁文书且该邮寄已签收。佛山某公司主张仲裁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请法院依法驳回其撤裁申请。案涉仲裁程序合法有效,佛山某公司撤裁纯属拖延时间。为维护某合法权益,请依法驳回其全部请求。
深圳某股份公司、深圳某公司、赣州某公司、凌某均未作答辩。
佛山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047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证据,某提交了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佛山仲裁委员会送达邮单及EMS快递邮寄情况截图、某客户经理与凌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门(楼)牌编号(变更)通知等证据材料,拟证明案涉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已明确约定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属于对047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且佛山仲裁委员会的送达程序合法。本院向佛山仲裁委员会调取了(2025)佛仲字第0627号案件的送达材料,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上述证据涉及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下文再作分析认定。
经审查查明,2025年5月19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25)佛仲字第0627号仲裁裁决:(一)某与佛山某公司签订的《中国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于2025年3月21日提前到期。(二)佛山某公司、深圳某股份公司向某偿还贷款本金4.23亿元及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4月28日,利息1080398.61元、罚息2157270.83元、复利7570.39元,拖欠本息合计426245239.83元;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罚息按《中国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45基点)再上浮50%计算计收;复利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于每笔贷款每年相应调整日调整】。(三)佛山某公司、深圳某股份公司向某支付律师费10万元。(四)某对佛山某公司在某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户名: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其他单位保证金;账号:;开户行:中国某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中剩余的保证金6065.40元可直接扣抵上述第(二)项债务中的利息。(五)某对佛山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1所登记的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裁项所确定之债务余额、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仲裁受理费1133750元在最高担保额60750万元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六)某对深圳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佛山某公司提供质押的《中国某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变更登记》、《中国某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所确定的出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裁项所确定之债务余额、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仲裁受理费1133750元分别在最高担保额60750万元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七)深圳某公司、赣州某公司、凌某对上述第(二)(三)裁项所确定之债务余额、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仲裁受理费1133750元分别在最高担保额60750万元范围内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某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佛山某公司、深圳某股份公司、深圳某公司、赣州某公司、凌某应支付给某的款额,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仲裁受理费1133750元,由佛山某公司、深圳某股份公司、深圳某公司、赣州某公司、凌某共同承担。因某已预交全部仲裁受理费,故佛山某公司、深圳某股份公司、深圳某公司、赣州某公司、凌某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1138750元泾付某,佛山仲裁委员会不另作收退。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可撤销的六种情形,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针对佛山某公司所提申请,本院对照上述规定对佛山某公司所提双方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两方面进行审查。
一、仲裁协议问题。经审查,佛山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047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某向本院提交的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真实合法,本院对该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佛山某公司与某前后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均为案涉借款。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记载,不动产设立了两项最高额抵押,前述证据足以证明047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与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对同一地块就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所签订。虽然佛山某公司与某于2022年9月22日签订的047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未约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但双方于2024年7月5日签订的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佛山市,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佛山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时间签订在后的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视为对签订时间在先的047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佛山某公司在该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应视为其自愿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本院对佛山某公司提交的047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某提交的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佛山某公司以案涉047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约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请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仲裁程序的问题。经查,佛山某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已明确约定法律文书的具体送达地址,第二条约定“法律文书”的范围包括法院(或仲裁委)送达的诉讼文书;第四条约定,如因佛山某公司提供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未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佛山某公司承担。第八条约定,该确认书是用于案涉994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本案中,佛山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的地址(与佛山某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送达本案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仲裁庭组成、开庭通知书等材料,EMS邮寄单及物流信息显示该些信件均已投递至该地址,且由物业代签。依照上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该邮寄送达并未违反仲裁程序。某提交的关于仲裁送达方面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佛山仲裁委员会送达程序合法,故本院对该方面的证据予以采信。佛山某公司以仲裁机构邮寄的材料均因“收件地址不详/有误”被退回为由,主张仲裁程序存在瑕疵,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佛山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