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102民初458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广西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光明社区万兴路83号33栋22号、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硼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日,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