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6211号
原告:某(鹿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宫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某(鹿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