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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北绿建筑科技(鹿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6211号 原告:某(鹿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宫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某(鹿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