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22民初2901号 原告: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要家庄大秦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住张北县。 原告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原告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