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22民初2901号
原告: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要家庄大秦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住张北县。
原告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原告河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