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1民初186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省某某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某某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00元,减半收取计1675.00元,由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