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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1民初186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省某某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某某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00元,减半收取计1675.00元,由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