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6民初11885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负责人:李某。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2025年1月9日,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