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1924号
原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中疏港路以南2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XN7H0X。
法定代表人:吴彪,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宏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468842362。
法定代表人:宫会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4月1日向原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秀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安宇
书 记 员 陈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