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财保2976号 申请人:某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申请人某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某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并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