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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公司、郭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533号 原告:合肥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 原告合肥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