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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朗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6616号
原告:合肥***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泗水路以北毕升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朗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姑娘庄祥云路7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勇,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朗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合肥***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由东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 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