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901号
原告:合肥***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泗水路以北毕升路**。
法定代表人:姚志坚,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徐潘路**
法定代表人:于文。
原告合肥***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现原告合肥***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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