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636号
原告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哈量凯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哈量凯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