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民终7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妻子),女,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护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优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9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富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2,498.70元。事实与理由:不存在***砸伤***的事实。员工手册的制定违反法律程序,富优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工会,因此富优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富优公司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富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498.7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4年5月23日进入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油漆工岗位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2日、2015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2017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的《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岗技工资为2,670元/月、绩效工资的基数为1,330元/月,***严重违反富优公司规章制度的,富优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等。2018年7月16日,***与富优公司车间主任***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书》一份,载明“2018年7月16日,双方***和***在公司油漆间发生纠纷,造成右膝部压痛,产生医药费214元。(***无现金,由张某担保)”,***、***及担保人富优公司管理人员张某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2018年7月17日,富优公司出具《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载明***于2014年5月23日入职,于2018年7月17日解除合同。2018年7月19日,富优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7月16日上午八点半左右,油漆工***与制造部主管***在车间因言语不和,***将DN50的铸铁手柄蝶阀扔向***,经第七人民医院验伤右膝部为伤筋病,110协助处理结果为:***负全责并赔偿***的医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守则》相关规定,根据《员工守则》中8.2.1第9)条对***作出如下处理:解除***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27日,富优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工会邮寄《关于7月16日***违规事件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就解除与***劳动合同的事宜告知了该工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的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富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498.70元。上述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此不服,遂提起本诉讼。 一审另查明,富优公司《员工手册》第8.2.1条“严重违纪及过失”规定“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纪违规、差错失误或不当行为情形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且无经济赔偿:……9)对同事诽谤、威胁、恐吓、暴行、侮辱等行为造成同事或他人精神损失、名誉损失或人身伤害。等”。 一审中,***表示,2018年7月14日晚上下班后车间主管***发信息告知***7月15日周日不加班,***当时没有看到信息,7月15日当天还是正常去加班,直到***看到***并询问有无看到自己前一天发送的短信时,***才知晓;***还表示车间喷油漆会有气味,不让***加班;***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喷漆,说车间有气味就是在排斥***,但***还是回去了,并没有说什么;7月16日晨会结束后,***跟***打招呼表示,不要让另一位员工官某喷油漆,这样会导致整个车间无法工作,***就说这个事情不是他自己说了算,***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就把富优公司经理张某找来,张某当时说加班不是福利,***就说可以安排***加班,让***一个人组装一台真空,***就把自己随手处理的蝶阀扔了一下,之后被张某拉出车间;过了两个小时富优公司才报警,期间***还在车间走动,并没有说受伤;警察到达之后,把***和***带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就问了两人的姓名、***的伤怎么处理,***为了自证清白,主动要求***去验伤,然后警察就带了***去验伤,并产生了214元的费用,***考虑到本身事情不大,后续也要在公司继续工作,所以就同意支付该费用,由于当时没有带现金,所以就让张某做了担保;7月17日上班之前,***就把214元给了张某。 ***为证明上述主张,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富优公司微信群聊天记录以及***与富优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富优公司管理不到位,对员工不能一视同仁,对***的处罚明显偏重;二、2018年7月16日事件单、验伤通知书、病史、就医记录,证明***不存在外伤,事件单与验伤通知书所载的地点不相同。经质证,富优公司对***提供的证据一、二真实性均无异议,***只截取了部分的聊天记录,并不能反映完整的情况,且均系***自己的陈述,与本案也无关联。 富优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申请了证人张某、***、官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存在2018年7月16日将蝶阀扔向***,并导致***受伤的情况。证人张某陈述称,其为富优公司的经理,在2018年天热时候的某天早上,管理车间的主管***找到证人表示***不听从工作安排,证人就到油漆车间找到***询问情况,***表示周日的时候没有安排他加班,主管说油漆间有味道,安排***回去了,周一的时候***也让另外一位油漆工不要干活,以免影响***;证人询问***情况的时候让***从车间出来,但***不肯,并说了周日***不给***安排工作的情况,***听到后就说周日的时候没有***的工作所以就没有安排,***就把一个外径65厘米、总长度100厘米,重约2公斤左右的蝶阀扔向了***,砸到了***的膝盖,***当时稍微往后退了一下;证人带***去了职工之家,事发之后两小时富优公司报警,***及证人等人先去了派出所,派出所开了验伤通知单,之后***去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验伤,医院开了三天病假,后***又去派出所调解,派出所要求***赔偿***医药费,当时因为***没有带现金,所以证人就在协议书上作为担保人签了字。证人***陈述称,其系富优公司车间主任,2018年7月16日早上八点三十分左右,证人作为车间主任分配安排员工生产工作,在安排***从事油漆工作时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而产生争执,由于7月15日周日没有安排***加班,所以***拒绝去做油漆工作;争执之后,证人向领导张某汇报,张某到车间协调时,另外一位油漆工官某也在场;当时张某和***在证人正前方大约两三米的距离,官某在侧面,期间***情绪激动,手持2.5公斤的铸铁蝶阀击打了证人,由于是标准规格的蝶阀,外径60,有蝶50标号,所以证人知道重量;证人被砸后右侧膝盖没有皮外伤红肿,证人蹲下后被官某扶起;之后公司有人报警,证人先去了派出所,然后持派出所出具的验伤单至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验伤,诊断为伤筋病,并开具了三天的病假单,不过证人实际只休息了两天;事发当天,由于证人验伤结果不严重,派出所民警对***进行了批评教育,证人验完伤再次回到派出所后,在民警的协调下由***承担了200多元的医药费,证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处理完之后大家就各自离开了。证人官某陈述称,其为富优公司的油漆工,2018年7月16日早上,***与***发生了口角,除了***与***之外,证人及张某也在场,当时***坐着与张某面对面沟通,证人在张某右后边一步的距离,***在证人右侧靠墙的地方;2018年7月14日周五的时候***叫证人和***周日加班,但7月15日证人询问***是否仍需加班时,***表示不用加班了,并且说会发微信给***,但是***没有看到***的信息,7月15日还是去了公司,***询问***有无看到自己发送的信息,***称没有看到,过后***就换了衣服离开,实际也没有加班;7月16日,由于加班的事情***与***发生口角,张某后来去协调的时候,***将外径60,重约2公斤的铸铁蝶阀扔向***,但蝶阀只是碰到***膝盖以下小腿部分,具体是哪条腿已经记不清了,***被碰到后就蹲了下去,当时***说要缓一缓,然后证人就扶起***在油漆桶上坐了一会,休息片刻之后,证人就扶着***去了办公室;此后,***和张某也离开了,证人继续在车间干活,后来的事情证人就不清楚了。经质证,***对三位证人的证言均不认可,认为证人均系富优公司的员工,与富优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而且三位证人陈述事发当时几位人员的位置以及***是站立还是坐着均相互矛盾。富优公司对三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表示事发当时确如三位证人所述,富优公司也是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与富优公司双方的陈述以及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可予确认,2018年7月16日早上***确实存在与富优公司车间主任***发生了口角,并有扔铸铁蝶阀的行为。现***认为,其并未将铸铁蝶阀扔向***并导致***受伤,仅是将蝶阀扔在地上。然根据查明的事实,富优公司在上述事发之后曾报警,***及***还有富优公司管理人员张某均至派出所处理相关事宜,且派出所为***开具了验伤单,***亦至医院进行验伤诊治并发生医疗费。***与***还经派出所协调签署了协议书,确定由***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的医药费,且***实际亦承担了***的医药费214元。上述事故的处理情况,与当事人***以及在场人张某、官某的证言中所称的***当时扔蝶阀砸中了***膝盖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故采纳富优公司的主张,认定***存在当时将蝶阀扔向***并导致***受伤的情况。而对于***所称的其当时是为自证清白才要求***验伤,并为了不得罪领导继续在富优公司工作才愿意承担***验伤医药费用的辩解意见,一方面***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一方面该说法亦不符合一般常理,且富优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鉴于不管***因何原因与主管发生口角和分歧,双方均应以合理方式妥善解决双方矛盾,但在富优公司管理人员已到场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却将手中的蝶阀扔向主管,并导致主管膝盖受伤。虽然主管的伤势并不严重,但***的该行为显失妥当,亦非理性。由此,富优公司根据***上述行为以及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和***与富优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妥。且富优公司在自身无工会组织的情况下,亦将解除***的相关情况告知给了所属地区工会。为此,***主张富优公司系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富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当事人双方既无异议,亦无补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富优公司《员工手册》第8.2.1条“严重违纪及过失”规定“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纪违规、差错失误或不当行为情形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且无经济赔偿:……9)对同事诽谤、威胁、恐吓、暴行、侮辱等行为造成同事或他人精神损失、名誉损失或人身伤害。等”。本案中,已查明***存在将蝶阀扔向***并导致***受伤的行为,***的上述行为,应属“对同事诽谤、威胁、恐吓、暴行、侮辱等行为造成同事或他人精神损失、名誉损失或人身伤害”。因此,富优公司根据***上述行为以及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和***与富优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以不存在其砸伤***的事实为由,上诉主张富优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法,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在就富优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作出判决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上诉认为富优公司应支付其上述款项,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