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2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富优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优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7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并未砸伤案外人刘某某。富优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违反法律程序,富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工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优公司《员工手册》第8.2.1条“严重违纪及过失”规定“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纪违规、差错失误或不当行为情形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且无经济赔偿:……9)对同事诽谤、威胁、恐吓、暴行、侮辱等行为造成同事或他人精神损失、名誉损失或人身伤害。等”。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实存在将蝶阀扔向刘某某并导致刘某某受伤的行为,***的上述行为,应属“对同事诽谤、威胁、恐吓、暴行、侮辱等行为造成同事或他人精神损失、名誉损失或人身伤害”。因此,富优公司根据***的上述行为结合《员工手册》的规定,以及公司和***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以不存在其砸伤刘某某的事实为由,主张富优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法,与查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正确。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